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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和投资者任意实施税收优惠,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引发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为遏制无序减免税,维护市场统一开放,促进社会公平,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和管理都应遵从一定的原则,比如法定、协调、规范、便利。

税收优惠应遵从法定原则

税收优惠立法权取得和行使要具有合法性。只有通过宪法或法律明确授权的税收优惠立法在形式上才具有合法性。我国宪法对税收优惠立法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立法法中规定,与税收有关的事项只能制定为法律,对与税收相关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作出相关的规定,同时该项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以及授权机关不得再授权。可见,我国税收优惠的立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或在必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行使税收优惠立法权在形式上都是不合法的。

税收优惠立法和执法活动的程序要具有合法性。税收优惠立法在程序上应当符合程序公正的一般性要求,税收优惠立法程序上的公开、民主和科学是其实现形式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同时,税收优惠的实施和执行程序应具有合法性,税收优惠的内容和征税对象等规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依法稽征原则,也称为程序合法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例1.甲公司属于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元。减免所得税额=60000×15%=9000(元),填列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9000元,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6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列9000元。企业本期只需按减免后的金额:60000×25%-9000=6000(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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